建设好网络空间共同家园******
作者:王禹欣
枕水江南,网通天下——世界正式进入“乌镇时间”。互联网发展日新月异,将世界变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把这个家园建设得更美丽、更干净、更安全,是全人类共同的责任。
增添强动能,深刻洞察数字技术发展趋势——
数字经济是重组全球资源要素、重塑经济发展结构、改变全球格局的关键力量。在“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精品案例”发布展示上,来自全球6大洲的12个精品案例,展示了数字技术在推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与文化互鉴、维护网络安全等方面的生动实践;世界互联网领先科技成果发布活动中,全球知名互联网企业、通信及ICT企业、高校及科研机构,展示了5G/6G、IPv6、人工智能、大数据、网络安全、超级计算、数字孪生等领域的丰硕创新成果。当前数字经济发展正汇成时代发展的浪潮,万帆竞发、百舸争流。必须立足科技前沿、把握历史主动,方能以数字化激活互联网发展新动能、带动新发展,让互联网发展成果更好惠及全世界人民。
搭建大平台,深化全球互联网交流合作——
本次大会从合作与发展、技术与产业、人文与社会、治理与安全角度出发,汇聚前瞻思考、共享真知灼见。在保留“一带一路”互联网国际合作论坛等传统特色论坛基础上,本次大会聚焦互联网关键资源、弥合数字鸿沟、人工智能与数字伦理等新趋势、新热点增设新论坛,充分探讨全球互联网发展中的重点议题,进一步凝聚共识、加强合作,搭建全球互联网共商共建共享平台,把握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趋势,为世界互联网发展治理贡献中国方案、中国智慧。
构建新秩序,筑牢网络空间共同体意识——
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在网络强国战略指引下,我国积极参与全球互联网国际技术标准制定,不断推动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网络空间治理体系建设。本次大会发布了《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22》《世界互联网发展报告2022》蓝皮书。蓝皮书的发布,为建立什么样的网络空间与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指明了方向,不断推动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平合理的方向迈进。
聚焦数字赋能、携手共创未来,面向未来,唯有不断加强对话交流、深化务实合作,充分激发数字经济的发展活力、打造融通共赢的发展生态、构建公正合理的治理体系,才能不断夯实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建设基础,携手共建全球网络空间的共同家园,走出一条充满希望的全球数字发展之路!
《光明日报》( 2022年11月10日 09版)
私募备案拟定新规严把行业“入口关”:大中型机构未受影响******
记者 昌校宇
1月10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及配套指引征求意见结束。
对于业界高度关注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资本和基金产品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等条款,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业内人士表示,《办法》相关要求有助于加速行业出清、扶优限劣,对具有一定规模的机构影响不大,更多是约束行业内浑水摸鱼、相对不正规的机构的行为。
适度提高管理人登记要求
《办法》从基本经营、出资人和从业人员等方面出发,适度提高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其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资本高于1000万元(创投除外)、出资人必须以自有资金出资且有资产管理等相关经验、从业人员兼职限制等条款被市场热议。
清华大学全球私募股权研究院研究部总监李诗林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身的治理结构、财务能力及从业人员专业化水平是确保私募基金规范运作的核心要素,从长远看,严把行业“入口关”,有利于提升行业规范化与专业化水平。
李诗林进一步表示,“至于已完成备案登记的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需要按新的要求进行规范,《办法》暂未明确规定,有待协会后续做进一步说明。”
对于《办法》对管理人登记提出更高要求,多家具有一定规模的私募证券、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均表态,目前影响不大。
衍盛资产董事长、投资总监章友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办法》立足于保护投资者和规范市场证券投资、研究活动,提出一些规范性要求,其中不乏较多执行性强的意见。从长期看,将倒逼从业人员提高业务素质、机构提高管理规范程度。
章友进一步介绍,对于目前已具备一定规模(中等以上)的私募来说,绝大多数的投研和管理体系已相对成熟,受影响不大。《办法》更多是约束行业内浑水摸鱼、相对不正规的机构。
除了明确管理人登记标准,《办法》还总结备案常见问题,明确基金备案最低规模要求等,引导私募基金回归本质。
就私募基金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的规定,蒙玺投资认为,“这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募资能力提出更高要求。目前来看,对公司业务整体影响较小。”
北京利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始人、合伙人常春林建议,小型私募应在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下,合规运营,形成差异化竞争优势和品牌优势,持续为投资人带来合理回报,尽快跨过初创期。
李诗林认为,对于产品初始备案资金的要求,初衷是打击一些“买壳”“卖壳”的虚假私募行为,同时也为了保证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以后能够维持基本业务收入。不过,预计业内针对这一条款会反馈一些不同意见,特别是对私募股权基金与创业投资基金来说,在实践中,这些基金投资项目从项目接洽、投资协议谈判到完成投资交割等流程、周期较长,因此,这些基金往往是在投资项目确定以后再通知投资者实际缴付出资,而非一开始就将大量资金置于私募基金账上。此外,当前我国正鼓励私募股权及创投基金加大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项目的投资,这些投资往往不需要太多资金,基金规模过大,反而可能会妨碍这些基金对早期项目的投资。因此,建议监管层面再汇集行业内多方面反馈意见,在规范与发展之间寻求适度平衡。
《办法》或于上半年落地
值得肯定的是,《办法》在基础自律规则层面对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作出回应,进一步提升规则的科学性、透明度和有效性,为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常春林预计,“《办法》或于今年上半年正式落地。”
华北地区某小型私募透露,“相关意见已匿名通过券商上报。由于业务实操存在特殊情况,希望监管层面对于初创机构发展中的共性情况,政策预留空间。”
中基协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末,存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92754只,规模5.56万亿元;存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31550只,规模10.94万亿元;存续创业投资基金19354只,规模达2.83万亿元。
常春林预计,未来3年至5年,私募基金行业将迎来高速发展期,投资策略也更加多元化。私募基金管理人“二八分化”将更明显,头部、中部私募或占据超过80%的管理规模,尾部私募管理规模占比将逐渐缩小,不具特色、不能够为投资者带来价值的“伪”私募将逐渐被市场淘汰。